發(fā)布日期:2024-06-25 瀏覽次數:1919
今年6月是第23個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是“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暢通生命通道”。針對生產經營場所存在占用、鎖閉、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安全隱患,北京市應急管理局、上海市應急管理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進一步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人員密集場所規(guī)范化管理,暢通生命通道。
北京
01
2024年1月,昌平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北京華聯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昌平同成街分公司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超市入口外東側存在占用緊急疏散通道的情形。執(zhí)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guī)定,昌平區(qū)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0.65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
暢通逃生通道,平時需要做到“五不要”:
●生產經營單位在經營中,不要隨意擺放雜物、不要占道經營,更不能堵塞或鎖閉逃生通道:
●居民不要在走廊、樓道等地堆積物品;
●駕車出行時不要隨意占用消防車通道;
●安裝防盜窗時不要全封閉,要留好安全門;
●發(fā)現周邊場所的防火門被損壞時,不要無視,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
02
2024年4月,昌平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北京河畔鄉(xiāng)居農家樂旅游觀光園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餐廳大廳安全疏散出口不符合緊急疏散要求,安全疏散出口門不能向疏散方向開啟,并且出口標識為紙貼,非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執(zhí)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昌平區(qū)應急管理局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0.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上海
01
2024年5月15日,崇明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上海某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涂裝車間進行檢查時,發(fā)現10名某涂裝有限公司的作業(yè)人員在涂裝車間內進行涂裝作業(yè),作業(yè)區(qū)域內,現場有兩扇門上方的疏散標識積滿灰塵,其中一扇被上鎖,一扇被塑料通風管占用?,F場清除灰塵后,兩扇門上方顯示標志為安全疏散出口。經調查詢問,該涂裝有限公司駐廠代表王某承認占用、鎖閉、封堵疏散出口。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2024年5月23日,崇明區(qū)應急管理局對上海市某涂裝有限公司以及現場有關負責人王某某,依法立案調查。
02
2024年2月2日,寶山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寶山區(qū)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展執(zhí)法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電商業(yè)務,租賃兩棟1層共2800㎡倉庫作為商品貨物儲存發(fā)貨場所。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fā)現東側1號倉庫2個出口暢通,其余出口鎖閉并堆放貨物;西側2號倉庫1個出口暢通、另1個出口處設置一臺傳送機,其余出口鎖閉并堆放貨物。經調查,該單位兩間倉庫中部各砌筑一面實體防火墻,將倉庫分為4個房間,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GB55037-2022)第7.2.3項的規(guī)定,每個房間出口不應少于2個,實際現場暢通出口數量不足。
處理結果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2024年3月5日,寶山區(qū)應急管理局對寶山區(qū)某貿易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有關負責人李某處罰款人民幣0.2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現場查見該公司未按規(guī)定對公司新員工開展教育培訓的違法行為另案調查。
03
2023年8月22日,浦東新區(qū)應急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浦東新區(qū)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2號樓2層組裝車間西南側安全通道疏散出口安裝了門禁設備,現場處于鎖閉狀態(tài),且門是向組裝車間內側方向打開。現場未查見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設置的門禁連接至消防聯動控制系統(tǒng)。經調查,該企業(yè)2號樓2層面積約4000平方米,設置有四個安全出口。組裝車間與南側辦公區(qū)域用實體墻進行分隔,組裝車間內有員工30-40人,組裝車間西南側設置的安全疏散出口通過通道連接2樓南側的安全疏散出口。
處理結果
2023年9月28日,浦東新區(qū)應急管理局對浦東新區(qū)某電子設備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有關負責人唐某某處罰款人民幣0.4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https://mp.weixin.qq.com/s/1iq8HhbvT0eNEULMyazOuw
轉載時間:2024年6月25日